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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AIP GEN 1.5规定阿姆斯特丹飞行情报区无线电、RNAV、RVSM及应答机装备要求

行业影响荷兰主管当局强制执行的设备要求,提高了途经阿姆斯特丹飞行情报区和 Schiphol 终端管制区的公务机及其他非国家航空器的航电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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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航空情报汇编(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Publication)GEN 1.5 部分规定了在荷兰空域运行时必须配备的航空器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

荷兰AIP GEN 1.5规定阿姆斯特丹飞行情报区的无线电、RNAV、RVSM及应答机配备要求

在 A 至 G 类空域内的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以及在 A 至 D 类空域内的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还有在无线电强制区(RMZ)内 E 至 G 类空域的飞行,必须配备能够与空中交通管制(ATC)持续进行双向无线电话通信的甚高频(VHF)无线电设备。凡要求配备无线电设备之处,只能使用具备 8.33/25 kHz 频道间隔能力的设备。强烈建议在北海 V 区配备,豁免情形见 ENR 1.8。

荷兰民航局(CAA The Netherlands)积极执行 RNAV 1 要求,违规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阿姆斯特丹飞行情报区内 FL 095 以上的 ATS 航路上,以及在 EHAM 标准进场程序(STAR)上运行的非国家航空器,必须至少配备 RNAV 5 设备,部分标准离场程序(SID)和 STAR 则要求 RNAV 1。在 Schiphol 终端管制区内,所有 IFR 航空器都须持有 RNAV 1 批准,国家航空器可豁免,VFR 和直升机运行不受影响。RNAV 无法正常工作的航空器,飞行员必须在首次联络时于呼号之后立即报告“UNABLE RNAV”。除指定的过渡空域外,只有获得 RVSM 批准的航空器和未获 RVSM 批准的国家航空器才可在欧洲 RVSM 空域(包括阿姆斯特丹飞行情报区)内运行。

航空器必须配备具备基本监视(ELS)功能的 Mode S 应答机,在阿姆斯特丹飞行情报区内禁止启用 Mode A/C 应答机。豁免范围包括在 UDP 内 G 类空域 1200 英尺 AMSL 以下的动力 VFR 飞行,以及应答机强制区之外的无动力航空器和动力伞。在 FL 245 及以上运行、最大起飞质量超过 5700 公斤或最大巡航真空速超过 250 节的固定翼通用航空交通(GAT)飞行,必须配备具备增强监视(EHS)功能的 Mode S,符合 EUROCAE ED-73B 标准,且应答机至少为 Level 2。

新闻来源

GEN 1.5 Aircraft instruments, equipment and flight documentsLv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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