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inio Juris文章:美国制裁伊朗航空公司引发第三国在《日内瓦公约》下的国际人道法义务问题
行业影响涵盖燃油、地面服务和机票销售的次级制裁,使合规风险从伊朗航空公司扩大到为飞往伊朗的航班提供支持的外国机场、地面服务商和其他服务提供者。
独立研究员兼顾问 Dr. Katayoun Hosseinnejad 与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合作,在 Opinio Juris 上发表文章,探讨美国对伊朗航空公司的制裁如何影响第三国确保遵守《日内瓦公约》的义务。

美国财政部(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启动了「Operation Economic Outcast」,该行动被描述为针对伊朗「生命线」的经济战役。财政部表示,每个国家都将获得明确的时限来终止已查明的与伊朗相关的活动,若逾期未办,财政部将采取行动。根据第 13902 号行政令(Executive Order 13902),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发布了涵盖数字资产、技术、黄金、航空和航运的行业认定,扩大了其制裁在上述行业经营或提供支持的任何外国主体的权限。
作者表示,伊朗在其民航管理机构名下的现役机队共有 75 架飞机,由 23 家航空公司运营,这些公司全部受到制裁,因此整个民用航空体系都被涵盖在内。财政部长 Scott Bessent 在接受 CNBC 采访时表示,将通过次级制裁的威胁,在 9 月 23 日之前关停所有伊朗航空公司,并称向降落的伊朗航空公司提供燃油、起降服务或机票,将面临被排除出美元体系的风险。作者指出,此类地面服务可能由国家机关或行使公共职能的实体提供。
文章认为,次级制裁被普遍视为非法且不正当,而且由于伊朗与美国之间正在发生国际性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的规则同样适用。文章认为,扰乱民用航空的措施,连同对伊朗南部港口的海上封锁,会伤害平民,而在武装冲突期间实施这些措施,可能构成对受保护人员的集体惩罚。文章援引《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33 条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的评注,该评注将惩罚目的视为这一禁令的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