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缺乏统一的UAM法律框架,eVTOL融资受航空、银行及EU法规多重叠加约束
行业影响航空、金融与规划主管部门之间的监管碎片化,加大了欧洲城市空中交通基础设施融资中借贷方与开发商所面临的交易复杂性和尽职调查负担。
西班牙没有统一的法定框架来规范城市空中交通(UAM),因此涉及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用于客运或货运的项目,需同时受到航空安全、空域管理、银行业务、消费金融、环境法及欧盟国家援助规则等多重交叉制度的约束。在欧盟层面,Regulation (EU) 2018/1139 确立了统一的民用航空规则及 EASA 的机构架构,而以无人机为基础的 UAM 运营还另受 Regulation (EU) 2019/947、Regulation (EU) 2019/945 以及 Regulation (EU) 2021/664 的规范,后者建立了用于在城市空域中同时管理多架飞行器的 U-space 框架。

在西班牙,Agencia Estatal de Seguridad Aérea(AESA)是负责飞行器适航认证和运营人许可的主要民用航空安全主管机构,而 ENAIRE 则负责管理空中导航与空中交通管理基础设施;飞行器运营人、起降场运营人、U-space 服务提供商与传统空域使用者之间的协调,被认为是一项关键的运营要求。西班牙还通过了 Royal Decree 517/2024,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运营提供了补充性国家规则,并在国内层面落实欧盟的无人机框架。
银行法与 UAM 之间存在交集,原因在于相关项目需要大量资本用于飞行器采购、起降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软件、保险及机队运营,这就要求西班牙银行开展监管尽职调查,以确认飞行器的适航认证状态、借款人的运营许可,以及起降场的航空和城市规划审批情况。租赁结构被认为是一种可能的融资模式,而项目融资结构也适用于大型起降场或 UAM 网络开发项目;同时提醒不应在缺乏支持证据的情况下,默认 eVTOL 项目可自动获得绿色金融待遇。在公共部门参与资助 UAM 基础设施的情形下,欧盟国家援助规则即告适用,相关判例包括 Aéroports de Paris v Commission、Freistaat Sachsen and Land Sachsen-Anhalt v Commission、Altmark Trans GmbH 以及 France v Commission(Stardust Marine),不过目前尚未见到专门针对商业性 eVTOL UAM 融资的西班牙或欧盟司法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