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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Section 301强迫劳动关税豁免民用航空器,航空航天进口商可通过退税机制追回税款

行业影响航空供应链日益分裂为豁免的机体与发动机类别和须缴税的辅助性输入品类,使关税归类和退税追偿从偶发性工作变成常规成本管理职能。

事件详述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自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实施新一轮 301 条款关税,此前认定数十个政府未能有效执行对强迫劳动产品的禁令。该措施对维持强迫劳动进口禁令的经济体加征 10% 关税,对未维持此类禁令的经济体加征 12.5% 关税,覆盖约 60 个经济体,包括欧盟。此举取代了即将到期的 122 条款关税,并在常规进口关税之外叠加征收。

新Section 301强迫劳动关税豁免民用航空器,航空航天进口商可通过退税机制追回税款

民用飞机、发动机、零件、部件、组件和地面飞行模拟器不论原产于哪个受影响经济体,均豁免于新关税,核心民用航空物料清单因此大体上受到保护。豁免范围不涉及原材料、化学品、涂料、粘合剂、内饰纺织品、通用五金件、未归入飞机零部件税则号的电子产品、工具、地面支援设备、MRO 耗材及包装材料,这些均可能被排除在豁免之外。国防和航天领域的商品也可能同样被排除,具体产品是否符合豁免条件须在税则八位码层级判定。

此次强迫劳动关税行动是当前影响航空供应链的三项 301 条款关税制度之一。针对中国技术转让的清单自 2018 年生效以来,对清单 1 至 3 加征 25% 关税,对清单 4A 加征 7.5% 关税,涵盖机加工零件、电子产品和材料。针对巴西商品的措施自 2026 年 7 月 22 日生效,对大部分巴西商品加征 25% 关税,这对从巴西这一主要飞机制造商所在国采购的公司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三项 301 条款措施均可依据《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313 条申请退税,索赔人最高可追回已缴纳关税、税费的 99%,适用于随后出口或用于制造出口产品的进口商品。索赔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五年内提出。IEEPA 芬太尼关税不适用退税;232 条款钢铝关税只能通过范围更窄的制造用途途径追偿。发射入轨的商品在退税意义上被视为出口,这一立场是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依据 1967 年《外空条约》长期维持的观点,并在裁定 HQ H282698 中确认适用于私营公司开展的商业发射,判定标准是货物是否进入永久轨道并因此被视为永久移出美国境内。

行业影响与后续观察

此案表明,强迫劳动关税与国家安全关税制度正日益层层叠加,各自适用不同的豁免和退税规则,而不是作为单一统一税制运作。民用飞机制造商和航空公司的核心投入品受到保护,但辅助材料、涂料、工具和 MRO 耗材的供应商则面临机体主机厂无需承担的关税,同一条供应链内因此形成分裂的成本结构。

依据《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313 条的退税机制,是该链条中须缴税部分的主要减负途径:已缴关税最高可追回 99%,适用于随后出口或用于制造出口产品的商品,而五年的申报窗口意味着过去多个年度进口所缴关税仍可申请追偿。航天领域的入轨出口裁定进一步延伸了这一逻辑,在退税意义上将永久入轨视为货物已移出美国境内。

接下来的关键在于进口商在税则八位码层级归类的精确程度,因为该归类同时决定豁免资格与退税资格。归类出错的公司,风险在于要么就本应豁免的飞机零件多缴税款,要么就最终离境的须缴税输入品未能申领可追回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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